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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摄影的表达功能的现象学实现机理

[2009-08-19]      责任编辑:ansel   

不可忽略的是,照片具有可创造性,当摄影作为一种艺术表现手段而不是纪录手段时,照片可能不单纯是现实的复现,某些情况下,主体被置于空无一物的环境中,空无一物意味着不具有次要对比,所以,此时也就无所谓环境,无所谓环境的后验自我意识的呈现,更无所谓主体与环境间的关系所属的“类”的呈现以及其意义的自我表述。因此,哲学意义上,把被摄主体置于空无一物的环境中表现必定是缺少内涵和意义的。

物理世界里,照片记录的是一个时间点。当拍摄者同时又是照片的观赏者时,在心理世界,意识作为一种流动的存在,其特性得以通过反思而把握。

在先验自我意识里,时间不再是物理意义上,有固定单位的,以“秒”或“毫秒”计算的一种事物的存在特性,而成为一种意识的基本结构,胡塞尔称之为意识的“内时间结构”。意识之流之所以具有这种结构,是因为在意识的内时间里,“当下”不仅是一个瞬间,而更可以向前延展成“刚才”,向后延展成“滞留”(胡塞尔的术语),而“刚才”和“滞留”又可以作为另外的“当下”这种“刚才”-“当下”--“滞留”结构相互勾连,具有无限延展的特性,并由于处于先验自我意识中,受到意识的意向性实体的作用而具有同一性,具有内部范畴的规定性,表达着这种内部范畴规定性的特征值。先验自我意识的内时间结构是一种无限可分又可无限延展,绵延相连的流动之河。

当一幅照片被拍摄,一个场景以及包含其中所有主体、环境被一同毫无偏差的记录在胶片上时,相同的场景以及其所有主体和环境也一同进入我们的先验自我意识的意识之流中。照片上纪录的是一个时间点,是一个瞬间,没有可分性,没有延展性;但是在意识里,我们自身的“感受经验”却具有特有的可分性和延展性。

当我们自己拍摄的照片,比如一幅旅游留念照作为一个现象“显现”给先验自我意识时,意识的意向性实体可以轻而易举的在意识之流中找到特定的各种范畴的特征值,而呈现在后验自我意识中的形象具有一种毫无疑问的确定性,我们可以因此确定拍摄当时的被摄场景以及其所有被摄主体和被摄环境。而这种确定性与我们观赏并非我们自己拍摄的照片的不同在于:确定所有被摄的一切的同时,后验自我意识中呈现出的东西,除了有能够确定的具有内部范畴规定性的所有客观性状,还包括拍摄当时之前和之后的相关的“感受经验”,这些“感受经验”是在我们意识之流中由照片的拍摄时点向前延展出的“刚才”和向后延展出的“滞留”而“刚才”又和“滞留”相互勾连,在后验自我意识里呈现出一条绵延的记忆之河。我们的后验自我意识将这个拍摄时点作为一个“当下”,嵌入到其前和其后的“刚才”和“滞留”中,从而形成一种“回忆”,于是,欣赏自己拍摄的照片时,摄影的这种记录性得以体现。这种自己所拍照片的记录性带来的是一种对我们拍摄当时所有客观性状的确定性,从而有别于观赏不由我们自己拍摄照片时的主观体验。

由于观赏者对于摄影作品,更多的只能被动接受地分析意义,而不能主动尝试地挖掘意义,观赏者绝大多数不可能抛开一切成见直面现象本身,因此,将现象学方法的最终归宿--抛开既有逻辑和观念去探寻现象背后的意义结构--应用于摄影仍然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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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亮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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