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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摄影的表达功能的现象学实现机理

[2009-08-19]      责任编辑:ansel   

一幅作为一个整体的摄影作品对于观赏者来说,在哲学上,恰恰正是脱离了一切已有的逻辑、观点、成见、经验、思想、理论的“感官经验”。当一个观赏者首次欣赏一幅摄影作品时,照片作为一种“感官经验”“显现”给观赏者,并且,首先“显现”的就是照片中的主导对比部分,也就是照片中的主体。

对照片主体的“显现”,意识的主要活动内核--意向性实体--的接收到的“感官经验”主要包括两个层次:

感官经验的材料层次:

质料(照片的构图、明暗、色彩、景深虚实、质感等直接与感觉相联系的摄影表现形式)、材料(意识流之中储存的曾经的感官经验)、感性内容、基源性内容、透视变化;

感官经验的意向性层次:

意向性活动、呈现,表达或赋意。

德语“Noema”,即意向性实体,是超出经验的自我的意识中的一种固有结构,一种“先验自我”意识中的结构,也是一种对对象的规定性的范型(规范类型)与所其呈现出的对象形象的综合。先验自我是不可被感知的,我们把握“先验自我”的方式只能通过对认识过程的反思。基本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矛盾的双方必定同时存在,因此,与“先验自我”相对的,必定有一个“后验自我”与“先验自我”相反,后验自我可以通过感知把握。

当现象“显现”或“给与”时,先验自我意识便开始在意识之流中寻找一种规范类型,一种具有特定同一性的“类”,这种同一性是这个“类”所具有的特有规定性,是这个“类”中的各范畴的特征值,这些范畴可以是某些哲学中所认为的“基本哲学范畴”,包括:整体与局部、系统与要素、原因与结果、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等。意识的意向性实体在后验自我意识中将对象按照这个“类”的特征规定性呈现,再把呈现出的对象纳入到这个“类”所具有的特征规定性中去考察、核实这种规定性是否适用于这个对象。

当现象的“显现”不十分明晰时,意识便不能在意识之流中找到与此对象类似或符合的“类”的特有规定性,于是,出现了三种可能结果:

a、意识无法按照任何“类”的规定性去呈现此对象,于是我们不得不再次以更仔细和深入的方式尝试认识此对象,直到能够辨识、分辨“显现”的现象内部各范畴的特征值,且先验自我意识能够找到符合其范畴的规定性的“类”然后将其呈现;

b、意识的意向性实体用与此对象极大相似的“类”去规定、呈现和核实此对象;

c、如果最终无法找到具有此特征规定性的“类”时,意识的意向性将此次认识暂时搁置并且将与此对象的此次接触作为此现象的首次“显现”,于是将其内部各范畴特征值抽象化并置于意识之流中储存。

一张照片,或者一幅摄影作品,有时候不仅有主导对比,同时也具有次要对比。所谓次要对比是照片中对比次要强烈的部分,其对比的强烈程度和对比的地位仅次于主导对比,这个对比次要强烈的部分往往是与照片表达的中心--主体--相对的环境。当一幅照片中的环境部分作为一个现象“显现”或“给与”意识时,先验自我意识的意向性实体再一次按照上述步骤对那些能够呈现其形象的对象,即照片中的环境呈现于后验自我意识里,从而告诉观赏者的后验自我意识:照片中的“环境‘是什么’”。

于是,在观赏者的后验自我意识中,具有了两个意向性形象的呈现,即照片中的主体和环境。

基本范畴作为哲学概念之上的元概念,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普遍说明性,因此,主体与环境的关系也可以分类,或者说,主体与环境的关系也符合基本哲学范畴的说明,并且,也属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基本范畴规定性的关系的“类”。当我们的后验自我分辨出主体和环境各自“是什么”之后,意识的意向性结构又会在意识流中对照片的主体与环境的关系寻找其所属的“类”。

照片是二维平面媒介,如果我们拍摄的不是X射线照片或者红外线照片或者其他非普通意义上的照片,三维现实空间作为现象所“显现”的各种特性,比如透视性、明暗性、色彩性等都会毫无偏差被保留到照片中,从而使照片成为名副其实的现实的复现。因此先验自我意识对主体与环境的关系的的形象在后验自我意识中的呈现能够告诉后验自我该关系内基本范畴的规定性,从而使得照片中的主体与环境能够与后验自我意识中呈现出的拍摄时的被摄主体与被摄环境得以对应,并使得观赏者能够通过把握呈现出的此“类”关系的基本范畴特征值把握这张照片所表达的那个具有相同(主体与环境)关系的特性个体关系(照片的主体与环境的关系)所传达的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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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亮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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