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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2005-10-30]      责任编辑:ansel   

    随着图片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由于摄影作品使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开始增多,采取什么方式来解决这种纠纷呢?一般而言,由于摄影作品著作权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四种方式解决: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著作权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争议。协商并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就事实的认定与纠纷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协商和解是一种最简便易行的方式。

    比如摄影师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就被用在了报刊上,这时摄影师可以主动与报刊的编辑联系,告知对方的侵权行为。如果对方在一定程度上认识了自己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作者的权利,而且本着友好的态度提出了解决方案;如果作者认可了报社的做法,那么双方通过协商,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这样做不仅节约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而且不打不成交,也许摄影师还会成为报刊编辑的好朋友,为自己的作品找个好的出路。
   焦波拍摄的《俺爹俺娘》摄影作品,未经作者许可,被某保健品公司用于广告宣传后,曾经在摄影界引起了广泛的影响。后来,保健品公司的老总先后两次派人专程去看望老人,同时向摄影师表达了真诚的歉意。摄影师也十分理解该公司创业的艰难,双方最后握手言和。但是协商和解必须遵从一定的原则:

    第一,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和解必须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

    第二,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著作权争端。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机关、个人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调解协议。

     受到侵权的摄影师很多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就是一旦作者发现了对方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在与侵权方交涉时,有的侵权方就开始找作者的熟人来进行调解。如果摄影师和侵权人最终能够就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成功并签署了调解协议,那么双方都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协议。如果对方不履行协议,摄影师依然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解决。如某通信公司的“ISDN一线通”广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一家专业图片代理公司的摄影作品,被图片公司告上法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两被告通信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图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余元。
     仲裁:也称为公断,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仲裁既可以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可以是著作权合同纠纷。我国实行的是或审或裁,著作权纠纷双方如果选择仲裁,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就纠纷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著作权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无论哪级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都是终局仲裁。仲裁制度必须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方同意仲裁,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做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也不同意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比较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通过法院处理著作权纠纷是一种具有权威和制约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发生著作权或者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选择哪种方式解决,出于双方自愿。摄影师在考虑以何种形式解决纠纷的时候,应该注重这样几点:
 1.利益侵害程度:如果自己本人受到的侵害比较轻微,比如报刊署名错误、转载自己的作品没有支付稿费等就不必采用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直接与相关单位的人员联系也许就可以获得比较圆满的结果。
 2.诉讼成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调查费、差旅费、诉讼费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有的摄影师发现自己作品受到侵害后,提出了很高的诉讼标的,这样做是不是有利,应该仔细考虑。因为诉讼标的越高,为诉讼支付的费用也就越大,即便最后赢了官司,从经济利益上讲也可能是得不偿失。前两年南通市某渔都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一则开业两周年的广告中,未经摄影师黄某同意使用了一张其拍摄的照片。作者黄某认为,在没有征得其允许就将他的作品用于商业广告,是侵犯著作权。作者向南通中级法院提交了索赔百万元的诉状,并要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法院判决,被告仅赔偿原告5000元人民币,并承担210元的诉讼费,而摄影师黄某却要负担案件审理费人民币将近15000元。这个案件中,由于摄影师索赔金额过高,案件审理费也就相应提高。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的金额还不够负担案件的审理费,实在是得不偿失。
 3.人际成本:中国比较讲究人际关系。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如果双方关系本来不错,而且以后还需要继续合作,那么仅仅因为在某些小的问题上产生纠纷,完全不必要采用诉讼的方式,否则对簿公堂双方也许就没有再度合作的可能了。
 4.权衡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再发生侵权纠纷时,一些侵权者承认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且态度比较好,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案,表达了对方的诚意。因此,和解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如果从对方的态度中可以看出对方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或者觉得对方没有诚意履行他们做出的承诺时,最好选择诉讼。
 5.考虑时间、精力等多种因素。有的摄影师很忙碌,根本没有时间顾及侵权问题,因此选择和解方式处理纠纷,可以节约时间、精力去从事创作。一旦选择诉讼就要考虑诸如:聘请律师、收集证据、递交诉状、出庭参审等许多事宜,而且一般的普通程序从立案到一审判决,法定期限是6个月。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是不是有价值,摄影师也应该认真考虑。

     目前摄影作品被盗用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图片市场的发育与成熟。维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不仅关系着摄影师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着我们能不能建立起一个合理的图片市场运作机制。摄影师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用,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方式,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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