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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街拍的「偷」拍

[2008-01-11]      责任编辑:ansel   

  街头摄影要不要「偷」?最道德正义的一个普遍说法是:「街拍不是『偷拍』,一定要有正确、平和、自信的心理状态。千万不要拿着相机躲躲闪闪、鬼鬼祟祟,否则气势上先输了一招,拍摄的作品格调也不会太高。」


  上面这段话语出这里。明明都大喇喇义正词言地说了街拍不是「偷」,可那撇步八要怎么看都像是偷拍教战。而且我还可以补充第九项--以虚击实。


  请你的亲朋友伴当幌子,站在你想要拍摄的目标(通常是人)物前或极接近处,假装是要拍他(她),俟构图和手动对焦完毕,给个暗号示意他(她)往旁边闪开,这个时候才按下快门把目标物给拍摄进来。没有人会提防或禁止你对自己的同伴做拍摄,谁会知道那根本只是一场做戏呢?

 

  以陷阱对焦方式等待目标出现的拍摄方式也是「偷」,猝不及防的瞬间对猎物做快门抓取还是「偷」,用RF测距或者把DC设小光圈做盲眼抓拍照样是「偷」,手法不同罢了。看起来比较了然洒阔的行动方式,背后指向的还是同一个字--偷。当然若是使用长镜头就更不必说了。

 

  到底要不要「偷」呢?街拍这个名词的本身,基本上就是指向「偷」,不经意的镜头抓取,它最根本的底意就是要你在目标对象完全无感于镜头的状况下做出生活写真,除了「偷」你还能够有什么其它的方式去圆成它的基本教义?


  「我觉得自己没有权利强迫其它人到我的照片里来,所以我不拍人。偶尔收进镜头里来,也绝不拍摄他们的正面。」有一位朋友如是告诉我。


  这是自我在道德上堪不过去造成的障碍。即使过得去,也似乎还有法律拦在前头。前一段时日,国外摄坛有一个小新闻,就是美国街头摄影大将Philip-Lorca diCorcia被控侵权一事,法庭做了无罪的判决,原因是当被摄者发现到他自己被拍并且照片还卖给了杂志做刊出时,已过了法律追诉期。有人问:「道德和法律的问题究竟该怎么评判呢?法律可以有时效,可是道德呢??」


  街拍的道德永远是个争议话题,吵嚷不休。摄影之必要,世俗道德之重要,两者在不断的冲突里始终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出路。法律也是暧昧的,在隐私权一项上,海峡两岸大抵和英美国家的同步,就是在公共场所,凡肉眼所能见者皆不涉隐私。肖像权的问题比较值得关切,基本上如同一般所认知的,只要肖像未涉及营利,也还是不至触法。要注意的是对人格权的侵害,肖像权是属于民法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称的人格权,该项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它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在街上把某个张三或李四故意拍得极蠢、极丑,或者有图却没有真相地抓拍某个容易引导观者有负面错误连想的画面,那就有侵害人格法益的可能,这种作品还是不要公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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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