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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拍卖女星自虐裸照是否违法

[2007-08-26]      责任编辑:ansel   


    近日有一个自称“摄影师”的人在网上发了一篇题为《女明星的诱人胴体》的贴子,内容有几张女明星的裸体照片,血腥的裸体,残暴的场面,更有一张可怕的,照片中那个漂亮女人正在用刀子割自己的乳房。照片中的这个女人是谁?发贴人称这个女人正是演唱《不要用我的爱来伤害我》的明星韩晶。在贴子中“摄影师”还大胆透露自己手头有40多张韩晶的裸照,“其中有若干张私处写真”,“摄影师”将这些照片称之为“后现代行为艺术”,并表示“希望有人收购些照片”。韩晶何以陷入到这样一种暴戾宣泄的情绪之中,难道韩晶对如此卑劣可耻的行为有一种难以遏制的迷恋?难道这种暴力的游戏已经深入到了某些明星的骨髓和灵魂?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既空前野蛮又空前文明、既空前倒退又空前进步的时代,这是一个很难界说的时代,尤其娱乐圈已是十病九痛,从时不时就发生的杂碎中就可以看出我们时代显著的诸多腤病。娱乐圈在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成长得还不是很顺利,在港台娱乐圈的影响下,尤其是与港台艺人争夺市场造成的紧张感,由此而来的大陆艺人生存危机带来的焦灼感,导致了一种很难治愈的心理疾病和某种有害的精神气候。有专家分析认为,作为娱乐圈内小有名气的艺人,韩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发泄内心的压力,她就是因为不堪承受这种巨大的压力,也是因为孤独才患上了这种心理疾病。

    从韩晶这些血淋淋的照片中可以看出,韩晶有着严重的恋污癖倾向,手持沾满鲜血的刀子割自己的耳朵,割自己的乳头……韩晶似乎喜欢用这种夸张的方式来描绘那些肮脏得令人恶心的事象和情景。韩晶为什么要为自己拍摄这些施暴性的裸体写真?何以沉溺于这种低级趣味的恋污癖景象?殷谦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她缺乏思想,将道德连根拔起造成了她扭曲的心理状态,而作为大众的艺人,她不再有为人的标准,不再有义务感和对大众的责任感,生活在既无过去又无将来的路上嘲笑所谓的价值观,她所信持的就是否定一切的哲学。如果一个人要使自己成为空心人,如此没有羞耻感、善恶感、是非感和美丑感;如果一个人要使自己成为经济动物,如此惟利是图;如果一个人要使自己成为生物人,沉溺于肉欲狂欢;如果一个人要使自己成为势利小人和市侩之徒,如此利欲熏心;那么这个人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再来看看这个自称为“摄影师”的人,这样的人也敢自称为“摄影师”,简直是污蔑了摄影师这个神圣而高尚的职业。他竟然也能不知羞耻地把这些裸体照片美其名曰“后现代行为艺术”,也只有他们才会狡诈巧滑地偷换概念,只有他们才会懂得怎么去玩弄“擦边球”的伎俩,就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只要被冠上“艺术”二字也能将其合法化了,其实有很多下流无耻的照片就是被他们戴上艺术的桂冠推向大众的,叫什么“人体艺术”、“行为艺术”,他们总是有一大堆道理来捍卫自己的艺术作品,总是利用一切手段来发“艺术”财。

    在殷谦看来,摄影本身起始于渴望交流的冲动,是心灵向心灵发出的呼吁,是一种表达意愿和情感的人类行为,作为一种艺术表现手段它包含着人性内容。因为能赋予被拍摄的对象以生动性,以此来调动人的想象力,从而有助于人们更好地把握包含在摄影作品中的意义,真正的摄影艺术意味着精神的馈赠与收受,意味着心灵的相遇。而这位“摄影师”所拍摄的韩晶的这些实打实的裸体照片,欲要调动起人的什么想象力?这些“摄影艺术作品”的意义又在哪里?如果说有,那也是这位摄影师一个人的观点,殷谦只能把这些所谓的“后现代行为艺术”看作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偏激和毫无必要的莽撞。如果韩晶的这些暴力恐怖的裸体照片也能算是“行为艺术”了话,那它最终导致的就是对真正的“行为艺术”的异化,这是把摄影艺术降低为一种缺乏交流价值的“光和影”的游戏行为。

   且不说他是不是真的摄影师或者是否辱没了摄影师这个称谓,就算他本身就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摄影师,那么他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让人怀疑。该摄影师在网络上公开拍卖女星自虐裸照是否违法?殷谦专门请教了好友张立德律师,得到的答案是,但他的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从侵权角度来说,摄影师的行为无非涉及肖像权、隐私权和著作权,如果韩晶与摄影师的确存在双方协议,则侵权角度很难成立,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类协议的存在,那么,首先韩晶拥有肖像权,摄影师虽然对照片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摄影师利用歪曲的方法表现他人肖像,则更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对韩晶隐私权的侵犯,所以韩晶完全可以肖像权、隐私权侵权为由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既然该摄影师表示“这是韩晶自愿拍摄的,已经签下了拍摄协议”,那么很难说摄影师是否侵犯了韩晶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摄影师在网上公开的照片涉及到了裸体,并进行销售,根据情节的严重性,那么该摄影师亦有可能构成犯罪。从照片所显示的裸露性角度考虑,殷谦认为很难认定为艺术,故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即便双方协议中明确摄影师可以使用上述肖像,但如果没有明确摄影师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则该摄影师兜售照片的行为,亦是侵犯肖像权的。

    发贴人是不是摄影师本人很难确定,这个发贴人就是韩晶本人或经韩晶授意他人为之也未必然,不管是摄影师为谋利的卑劣行为,还是韩晶为争名的炒作手段,这里不便再胪列,总之这都不是什么光彩的事。

                                                2007年8月22日凌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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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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